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林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陳秀卿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