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欽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欽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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