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