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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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轉讓出資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榮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朝榮 、 謝文元 間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7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