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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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
00號相對人丙00000000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仁傑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1年12月25日起至95年6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92年6月25日,經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黃仁傑於91年12月25日簽發票面金額為1,300,000元、200,000元,票號為237927、237928號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並以第三人黃仁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黃仁傑屆期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詎第三人黃仁傑於97年1月16日死亡,相對人乙000000000000、丙000000000000已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459號、日股)。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2件、本票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埤子頭小段│2117│田│2,440.00│全部│├──┴───┴────┴────┴─────┴──┴─┴────┴────┤│第三人黃仁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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