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亦未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一:
㈠提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說明還款狀況及期數。
許慈英 重度智障之診斷證明書。
㈢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㈣提出聲請人兄弟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
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薪資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其大弟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其期間、金額。
㈡聲請人應釋明其需負擔母親與妹妹之醫療費及生活費等支出
,是發生於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前或後?若是發生於協商後時,併請釋明其事實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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