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更(二)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1次,至民國99年3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查被告3人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係屬重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併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是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9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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