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7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路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
4樓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28,000,0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3年12月13日、94年10月13日邀同第三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350,000,000元②15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8年12月13日②97年5月13日,按期平均攤還本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12日止,尚欠本金
368,274,45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1件、擔保交易登記證明函1件、切結書1件、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1件、中期機器貸款契約書1件、增補條款約定書3件、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南商字第0930036457號)1件、授信綜合額度契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件、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4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銀行營業執照1件、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函1件、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函、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件、營利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公司資料查詢、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營利事業工廠登記證各1件為證。
四、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5年5月1日合併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五、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