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七一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黃雅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在大陸之真正住居所(娘家住址)。
二、提出被告之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需載有被告之住居所)。
三、兩造之結婚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