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真正住、居所,及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