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銀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思薇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明儒 等間因103年度聲字第131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齡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