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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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楊銀明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思薇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洪明儒 等間因103年度聲字第131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