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11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趙功恆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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