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5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57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0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3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空言不服原判決,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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