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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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苗栗縣三灣鄉北埔村下林坪29之2號法定代理人庚○○住同上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戊○○住苗栗縣○○鎮○○路○○○號
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