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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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4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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