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非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非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非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所為駁回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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