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另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內關於「李建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關於「 李福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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