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6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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