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6,99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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