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丁○○
戊○○乙○○丙○○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
蘇新竹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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