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同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45,0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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