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本訴部分新台幣900,000元、本訴部分新台幣1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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