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0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千翔文化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港分│35,494元│TA0000000│94年10月5日│││ 司楊金亭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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