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