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9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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