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3年11月19日台灣日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修丕龍┌─────────────────────────────────────────┐│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或到期日)│(新臺幣)│││├─┼────┼────────┼──────┼─────┼─────────┼──┤│1│ 林國賓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3年11月30日│11,700元│IY0000000│││││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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