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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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鄭錦妤 訴訟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
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李家慧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