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鄭錦妤 訴訟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
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李家慧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4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