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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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告 宗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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