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ARYANTI(.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RYAN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RYANTI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2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