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邱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邱靖雅於民國99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9554元整。1.其中115826元整,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其中73728元整,自民國10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9554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58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靖雅│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15826││12月10日起││點三四│││元│││││├──┼───┼─────┼──────┼──────┼───────┤│002│新臺幣│邱靖雅│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73728││12月12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靖雅│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82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邱靖雅│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728││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