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依 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0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李家慧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基建設 王宗立安泰商業銀行儲畜部│89年5月24日│5,946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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