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 朱育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即原告所稱與其同姓名支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開補正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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