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緯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陳勝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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