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5,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