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585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高雄分中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