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此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