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34號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86號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848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複丈費│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複丈費│聲請人支出│││:4,800元│││├─────────────┼──────────┤││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複丈費│聲請人支出│││:5,120元││├──────────┼─────────────┼──────────┤│第二審裁判費│5,620元│相對人支出│├──────────┼─────────────┼──────────┤│合計│21,160元││├──────────┴─────────────┴──────────┤│結論:相對人原應負擔歷審訴訟費用,惟相對人前已支出第二審裁判費5,620元││,是其須賠償聲請人之本件訟費用額確定為15,540元(計算式:21,160││-5,620=15,54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