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甲○○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