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