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