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書真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乙○○
6號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書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契約價值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