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約翰瓊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06元,是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