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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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呂國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34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