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
一、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協商證明書)。
二、94年、95年間聲請人與配偶之薪資及家用帳戶存摺影本(請附至聲請更生事件前之存摺影本)、配偶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及近兩年財稅所得與財產總歸戶資料。
三、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而提出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並說明當時成立協商之背景、動機與先前履行協商方案時之經濟來源。
四、現居住所之最新租約影本。
五、依遞狀須知,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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