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六號聲請人 李慶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陳聰傑 與被上訴人 徐郁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律師 薛西全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2)為上訴人陳聰傑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聲請人以其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一號裁定選任為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徐郁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後,陳聰傑懷疑其辦案能力,深恐權益受影響,拒絕與其討論案情,亦拒絕配合提供本案相關訴訟資料,即難盡訴訟代理人職責為由,請求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聲請本院另行選任其他律師為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辭去為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職務,自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沈方維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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