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三號聲請人 張智勇 即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鄭旭廷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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