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萬 居住台中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楊淇聰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初興 祭祀公業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