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四號聲請人即 楊玉章 再抗告人4樓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志明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陳志明等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八○八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柯士斌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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