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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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祐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
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