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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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正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00元【計算式如下:(11
9+162)×200=56,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